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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贫困地区继续实施移民扶贫工程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贫困地区
 继续实施移民扶贫工程的意见
 (辽政发[2004]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省实施移民扶贫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实施移民扶贫10346户、34142人。大多数移民群众在迁入地政府的帮助下已开始摆脱贫困,有的已走上致富之路。但目前全省仍有2.15万贫困农户、近7万贫困人口居住在偏远山区。为使这部分贫困群众早日脱贫致富,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贫困地区继续实施移民扶贫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民扶贫的原则
  移民扶贫应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有利于迁移群众的脱贫致富,有利于山区的开发建设,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中小城镇建设,充分尊重民意,在群众自愿、选好新址、量力而行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
  确定移民对象的基本条件:一是居住在偏远山沟,通路难、通电难、饮水难的;二是25度坡以下耕地等农业资源人均占有量低,开发潜力很小,目前仍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即使给予扶持也难以脱贫致富的;三是社会公益事业落后,上学难、就医难、通讯难的;四是少数农户居住在深山区和自然保护区,影响山区建设总体规划,不利于生态建设的。
  二、移民扶贫的安置
  移民动迁户要以在村内、乡内安置为主,以建移民新村(小区)和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动迁数量较大,土地资源有限,村内、乡内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在全县范围内统筹规划,统一安置。
  移民安置的形式:一是经济条件较好,耕地相对宽松的地区,要以当地的优势产业为媒介,吸引移民落户,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现移民户与当地群众共同富裕;二是有可供开发利用的“四荒”和滩涂资源的地区,可让移民户承包开发“四荒”和滩涂资源;三是通过血缘、地缘、人缘关系投亲靠友,由移民户直接同接收地区联系动迁,当地政府主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四是结合小城镇建设,安排部分移民到中小城镇落户,从事二、三产业,逐步脱贫致富。
  三、移民扶贫的政策
  1.对全省1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少数民族县的移民扶贫,省、市、县三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按户计算,每个移民户补助1.2万元,其中省、市财政各补助5000元,县财政补助2000元。其他地区开展移民扶贫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安排。移民扶贫资金主要用于移民户动迁安置中的建房补助,严禁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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