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和省属普通高校附属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调整,但要纳入所在市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总体规划方案,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调整工作。省业务主管部门不再新办中等职业学校。现有学校,除少量社会特殊需要奇缺专业和重点示范性学校外,其它学校通过联办、共建、划转等形式,逐步交由所在市统筹管理。
鼓励企业举办的各类职业学校采取各种形式与政府举办学校实行资源重组。大中型企业要把教育培训机构作为企业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切实加强企业员工教育和培训,积极兴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
三、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学校布局结构调整
各市要区分不同情况,因校而宜,分类指导,采取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多种形式,对本地区普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聚类、有效整合。
合并就是将两所或更多的学校合并为一所学校,可以在普通中专之间、普通(成人)中专与技工学校、普通(成人)中专与职业高中、普通中专与成人中专、技工学校与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之间,省属与市属学校以及其他各类学校之间进行。
共建就是在学校经费来源渠道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省主管部门与市政府对学校实行共管共建,淡化隶属关系,实现条块的有机结合,增强市级政府的统筹力度,使学校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联办就是在学校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不变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原则,进行联合办学,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划转就是将省有关部门直属学校划归市级政府管理。
对办学规模偏小、教学质量较差、专业过于陈旧、招生难以为继、就业需求很低的学校,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其教育资源划归其他学校。
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深化学校产权制度改革和变革,着力改变政府为主的办学体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模式,建立归属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向“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私人办学”等多元化办学模式转变。鼓励和支持公办学校引入民营机制,扩大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办学。推行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公有制学校办学可以存在于国家和集体兴办的学校,也可以存在于合资制、股份制或承包制兴办的学校。对以联办、股份制等形式组建的学校,其国有资产可适当“折股”或“折价”由企业、个人出资购买。要依据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四权”组合主体与组合形式的不同,确定公办学校的改革制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