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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全省中等
 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200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计委、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关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意见

  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人才保证,现就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中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必要性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省中等职业学校达650多所,在校生39万人。但由于受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中等职业学校仍存在所有制结构单一、条块分割、办学规模较小、效益不高、专业设置不尽合理等诸多问题,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的要求。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加快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势在必行。各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要从职业教育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必要性,破除传统办学模式,消除体制障碍,按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于学校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全力抓好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经过2至3年的努力,全省基本建立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合理、专业门类齐全、适应能力较强、办学主体多元化的中等职业学校发展格局。
  二、以市为主,落实责任,搞好学校布局结构调整
  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主体在市级政府,各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强化政府在调整工作中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职能。一是要根据《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指导方案》(由省计委、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另文下发),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制定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具体实施方案。《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指导方案》是原则性意见,各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二是要组织教育、劳动、计划、财政以及学校主管部门,对区域内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实施有效整合。三是注意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充分运用立法、政策导向、决策咨询、评估等手段,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坚持依法办事,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各方面的权益,确立学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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