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未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适当降低。
(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
(六)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与直补相关的工作费用。
三、直接补贴范围
以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产粮大县、大乡为主。补贴品种为玉米、水稻、大豆3个品种。粮食主产区按区划前国家和省认定的商品粮基地县确定。非粮食主产区提供商品粮的县、乡也纳入补贴范围,没有商品量乡镇中的种粮大户,由县级政府依据种粮大户玉米、水稻、大豆种植面积和提供的商品量确定纳入补贴范围,补贴资金从省核定给县的资金中统筹安排。国有农场依据粮食商品量纳入补贴范围。
四、直接补贴依据
省核定给县(市、区)补贴资金,依据粮食商品量确定。以农村税费改革中核定的1994年—1998年五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为基数,扣除杂粮杂豆和农民人均300公斤自留粮,计算商品量。城区计算商品量,还要扣除1994年—1998年五年蔬菜平均产量(按蔬菜产量占粮食总产的比重,即25%计算)。按商品量核定省对县(市)补贴数额。城区补贴数额,由省核定到市,市核定到区。
县(市、区)依据商品量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核定到乡镇。
国有农场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依据统计年鉴 1994年—1998年五年平均耕地面积、人口和所在县(市、区)平均计税常年产量,测算粮食商品量,报省税改办审核,由省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核定到县(市、区),再由县(市、区)核定到农场。
五、直接补贴资金兑现
省将补贴资金按30%和70%于4月10日前和5月底前分两次拨付到县(市、区),县(市、区)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资金兑现到户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春播前按农户计税面积将省里先拨付到县(市、区)的资金兑现到户。由乡镇政府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由农户填报种粮补贴申请表。第二步,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资金到户办法,于6月30日前将其余资金全部兑现到户。
国有农场补贴资金于6月30日前一次性兑现到户。
农户承包地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流转的,补贴资金按计税面积兑现给现种粮户。
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六、直补工作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