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4年对种粮
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04]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吉林省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吉林省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的要求,在总结东丰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为指导,从全省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农业增效。
(二)遵循原则:
1.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真正补给种粮农民,真正补到粮食生产上。
2.补贴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听得懂,记得住,行得通。
3.补贴资金要兑现到户。补贴资金按标准及时兑现到每个种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严禁抵扣任何款项。
4.补贴政策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计算依据、补贴兑现等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按照财政部要求,从2004年开始,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调整为:
(一)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二)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
(三)对政策性挂帐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帐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允许挂帐,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份以后,新发生的政策性挂帐,挂帐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