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与市州共享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下放市州,全部作为市州的固定收入。
(二)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省与市州的分享比例由6∶4调整为5∶5。
(三)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实行省与市州共享,省与市州分享比例为4∶6。
(四)地方分享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省与市州的分享比例由5∶5调整为4∶6。
(五)市州上划省的共享收入增量不再实行1∶0.3系数返还。
(六)对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县(市)级平均水平的粮食主产县(市)、以煤炭和森工为主的资源型县(市)和少数民族县(市),省的共享收入全部下放县(市)。延边州所属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人均财力水平按全省县(市)级平均水平的120%计算。
(七)建立增收激励机制。对市州本级上划省的共享收入,当年增长幅度超出市州本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部分,省财政按超出数额的30%给予返还;对县(市)上划省的共享收入,当年增长幅度超出县(市)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部分,省财政按超出数额的40%给予返还。
(八)建立节支鼓励机制。针对我省财政供养人口多、财政负担重的问题,建立省政府节支奖励资金,对控制和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做出显著成绩的市州、县(市)政府给予重奖。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九)省级部分专项支出实行绩效奖励办法。对省级专项支出中的支农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基础教育、计划生育、政法装备、乡镇卫生院改造、矿产资源补助支出等,除按规定需定向使用部分外,实行绩效奖励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进一步规范省对市州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力求公平、公正、合理,转移支付的计算办法力求简化。
三、配套措施及相关问题
(一)关于完善省管市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省对市州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以2003年为基期年,保证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后,税收返还数额省核定到市州,不再直接核定到县(市),县(市)的税收返还数额由市州负责核定。共享收入资金留解比例省核定到市州,市州负责核定到县(市),并调度资金。省对下实施转移支付补助时,原则上以市州为单位进行测算核定,下达到市州,市州分配下达到县(市),国家有明确要求直接测算核定到县(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省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仍以县(市)为单位进行测算核定,并统一下达到市州,由市州分配下达到县(市)。省按照新体制确定的办法给予市州、县(市)的奖励,由省下达到市州,市州下达到县(市)。前郭县继续实行财政计划在省单列。
(二)关于规范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问题。市州要参照省对市州的财政管理体制,本着适当向县(市)倾斜,确保县(市)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原则,合理划分与所属县(市)的收入范围。部分县(市)享受的省共享收入下放政策,市州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县(市)。市州财政要建立和规范市州对县(市)的转移支付制度,在合理分配省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同时,要从此次调整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增加的财力中拿出一部分,加大对所属县(市)特别是财政困难县(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市州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市管县的职责,明确市州与县(市)政府支出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支出需要。市州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后,县(市)要根据所属乡(镇)的经济状况,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县(市)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