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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吉政发[2004]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调动各地加快发展、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我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创新财政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我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支持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和地区发展接续产业,加快粮食主产区“三农”问题的解决,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我省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和振兴。通过完善财政体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工业省、科教省和生态省建设。
  (二)有利于促进实施县域突破战略。通过提高市州共享收入分享比例、下放省共享收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以煤炭和森工为主的资源型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三)有利于增强市州财政实力,提高自我保障和发展能力。在保证省与市州财政既得利益的前提下,适当向市州倾斜增量财力,充分发挥市管县作用,缓解基层财政困难,提高市州、县(市)自我保障和发展能力。
  (四)有利于调动市州、县(市)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增收激励机制、节支鼓励机制、对部分专项支出实行绩效奖励办法以及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进一步调动市州、县(市)政府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五)力求简单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二、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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