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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陕西省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
                        2004年4月2日

         陕西省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贸易交接点之后的城市管网及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管道设施除《条例》三条规定的外,还包括:
 (一)输送液化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水护坡、截水墙、挡土墙、过水路面、管涵、渡槽;
 (三)储气站(场)、油(气)库;
 (四)管道专用道路、电力、通信、监测和监控设施;
 (五)与《条例》三条规定和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有关的抗震设施。
  第四条 保护管道设施安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管道企业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举报。
  第五条 管道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管道设施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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