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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在中央、省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到位之前,各级财政部门应首先落实本级低保预算资金,并多方筹措低保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为保证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用于低保工作的调研、培训、核查、建档及信息化网络建设等业务经费。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设置城市低保资金支出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城市低保资金在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在年底前根据上年度的城市低保资金发放情况和下年度的支出测算,提出下年度城市低保资金预算草案。
  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低保资金收支管理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城市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克扣城市低保资金。
  三、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做好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目前,全市已经实现低保金社会化发放,但具体操作中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各级政府要把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规范完善操作、提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积极协调财政、民政及低保金代发机构,认真解决社会化发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低保金代发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尽快建立起成熟、稳定、顺畅的资金安全运行长效机制。民政部门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准确核定低保对象,建立补差标准有升有降、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真正做到应保尽保,按月向财政部门和低保金代发机构提供保障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数额;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足额向低保金代发机构划拨资金;低保金代发机构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划转至低保对象个人帐户,并向财政、民政部门反馈低保金发放情况。
  低保金代发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网络机构优势,方便低保对象领取低保金。对老、弱、残等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仍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委派专人上门办理保障金发放手续。
  四、积极探索分类施保措施,建立多方位社会救助体系
  “分类施保”,就是要分析低保对象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差标准。对贫困人员实行“分类施保”,重点照顾有特殊困难的群体,既是我国社会救济制度的传统,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各地在切实做到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的同时,要探索实行分类施保的措施。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市低保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意见》(郑发〔2004〕7号),切实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问题;另一方面,要把“分类施保”作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切实安排好困难群体生产生活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城市“三无”人员、有危重病人、严重残疾人、无劳动能力老年人、子女上学的低保对象家庭,发放低保金要给予重点照顾,适当倾斜,以确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为此,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住房、教育、医疗、救助为重点,对保障对象实施多方位救助的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全市社会救助的水平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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