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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郑政办[2004]34号 2004年6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取得了较快进展,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目前,我市城市低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现象,个别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管理亟需加强。为进一步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政策,真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深入落实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政策,坚决纠正各种“虚拟收入”和“应得收入”等不合理计算方法;坚决纠正分档次发放或平均发放保障金等不规范操作现象;尽快把农垦、森工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真正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要建立城市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复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及时调整补差标准。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的手续。对于要求增发低保金的,应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居民委员会每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每季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二、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低保资金安全运行
  城市低保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继续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03〕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城市低保支出,不得因中央和省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城市低保投入。市财政将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城市低保任务大小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对财政困难的地方进行专项转移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安排的低保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筹措的低保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为保证实现应保尽保,需要增加保障资金的,由民政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方案,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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