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文报送制度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4]44号 2004年6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努力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机关公文质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从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和简报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公文和简报没有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电子公文,仍然报送纸质公文和简报;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要求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厅批转或转发;将需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一些委局的下属单位越级向上行文;一些公文不符合行文规则,体例、格式不够规范,或篇幅冗长,质量不高;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简报种类过多,内容重复。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郑政〔2004〕45号),树立新一届政府良好的政风和良好的机关形象,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特别是做好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和简报的工作。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非密级公文,必须通过“郑州市机关信息网”报送,无法通过网络报送的附件,可报送纸质文件。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郑政〔2004〕27号)的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市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市领导同志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县(市)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在出差、出国,且不能履行其职责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同志签发。凡不按上述要求呈报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四、除市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县(市)区、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领导同志,也不得将部门内部签报呈送市领导同志批示;除非有紧急请示,一般情况下市领导同志不得在未加笺的请示、报告上审批意见,如果报文单位让市领导在非加笺的请示、报告上审批意见,办公厅不再作为公文运转,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报文单位负责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