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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三)遵守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业主会会议做出决定后应当在30日内,代表业主会续签、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七)履行业主会赋予的职责;
  (八)积极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
  (九)完成业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需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会会议作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会会议通过取消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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