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三)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确定物业企业;
(四)审议通过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服务计划和物业管理制度;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续集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业主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会依法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资料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会备案手续:
1、业主会章程;
2、业主公约;
3、经业主会会议表决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对符合规定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会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7个工作日内退回。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业主会印章。
业主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后,将业主会印章交回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销毁。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三至十一名。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名单由筹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通过召开业主会会议,由业主直接投票或者业主代表将其所代表的业主投票的书面意见如实反映,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依据得票多少顺序产生。主任和副主任由得票最多的前两至三名人员依票数多少顺序产生。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其成员的基本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