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推选业主代表可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进行。筹委会应当将推选业主代表的方式、代表条件、代表人数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筹委会和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在推选单位内,候选人只有一人的,其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则重新提名选举;候选人为二人以上的,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在得票多的二名候选人中重新选举,票多者当选。
业主代表产生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代表每三年为一届,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业主会章程规定。可以以一建筑平方米为一票权,或者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以适宜的建筑平方米为一票权。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业主会章程;
(二)修订业主公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四)确定物业企业;
(五)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会章程应当依法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业主会名称、物业项目地址、四至范围;
(二)业主会权力;
(三)业主委员会职责;
(四)业主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五)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七)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方法;
(八)活动经费及活动用房;
(九)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十)其他关于业主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经业主会会议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会行使下列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