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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0日)废止

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
 (津房物[2004]1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会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会活动的指导。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辖区内业主会的组建、办理业主会备案以及指导其活动。
  第四条 业主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五条 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业主会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会。业主会自首次业主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七条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
  (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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