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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
 市计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
 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统计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4〕19号)要求,现就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一是摸清目前全市及各区县城镇住户的人口、就业、收入的基本情况,并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经常性住户调查的抽样框,选择出经常性调查的记账户;二是根据此次调查资料评估住户调查样本的代表性;三是利用此次较大范围的调查,系统地收集城镇住户的消费、社会保障等与小康社会监测密切相关的信息,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调查样本量和范围
  根据国家调查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调查工作将在我市18个区县城镇居民家庭中进行。调查样本量全市为10000户,其中,上报国家3000户(各区县样本量见附表)。
  三、调查对象和样本抽选
  这次调查对象为城市市区和各区县城关镇内的住户。被调查家庭必须在天津市具有固定家庭地址,包括户口在本市的农业、非农业居民户和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市的农业和非农业户。
  本次城镇居民基本情况调查采用分层、二阶段、与大小成比例(PPS方法)的随机等距法选取调查样本。
  四、调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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