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
市计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
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统计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4〕19号)要求,现就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一是摸清目前全市及各区县城镇住户的人口、就业、收入的基本情况,并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经常性住户调查的抽样框,选择出经常性调查的记账户;二是根据此次调查资料评估住户调查样本的代表性;三是利用此次较大范围的调查,系统地收集城镇住户的消费、社会保障等与小康社会监测密切相关的信息,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调查样本量和范围
根据国家调查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调查工作将在我市18个区县城镇居民家庭中进行。调查样本量全市为10000户,其中,上报国家3000户(各区县样本量见附表)。
三、调查对象和样本抽选
这次调查对象为城市市区和各区县城关镇内的住户。被调查家庭必须在天津市具有固定家庭地址,包括户口在本市的农业、非农业居民户和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市的农业和非农业户。
本次城镇居民基本情况调查采用分层、二阶段、与大小成比例(PPS方法)的随机等距法选取调查样本。
四、调查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