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配合做好制止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盲目投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11号)要求,对于国家限制产业政策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等的项目用地控制性指标除了符合本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四、关于第六条的说明: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应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应用多层标准厂房。对适合于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行业项目,可采取适当激励措施,使其利用多层标准厂房进行生产。
五、关于第七条的说明:根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中规定,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在开发过程中若存在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闲置土地的处理,应严格执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六、关于第九条的说明:开发区内按照总体规划应统一建设道路交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并合理集中建设绿化设施和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我市为实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目标,要求开发区内绿地率不能低于35%。绿地率是指开发区用地范围内绿化占地面积与开发区规划面积之比。
开发区主要是为工业建设项目提供发展空间和平台,因此除了建设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之外,严格禁止占用开发区土地建设像别墅类高档住宅。
七、关于第十条的说明: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必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集中统一建设。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内应以安排项目用地为主,同时,应控制行政办公设施的规模,要求其占地规模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