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主要控制指标技术规定(试行)》说明
一、关于第一条的说明: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发区用地管理必须纳入市、县集中统一管理。针对我市清理整顿现有开发区中所反映出开发区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较低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通过组织实施,加强开发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以形成集约利用土地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
本规定中各级开发区包括国家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以及其他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批准设立或国务院所属部门经国务院同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市级开发区是指经天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或市政府所属部门经市政府同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其他开发区是指除国家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之外,在全国清理整顿现有开发区工作中确定为保留的原区县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二、关于第二条的说明: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很多,例如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建筑密度、环境影响指标等,但上述指标中,对大多数工业建设项目来说,起主要控制作用的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因此,为简化起见,本规定所采用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两项控制指标构成。
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总投资。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土地取得费用。
土地利用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
土地利用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三、关于第三条的说明:开发区的开发与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开发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各地不得新批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应考虑与所在区域的协调和衔接,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