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业项目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厂房,对适合于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行业,原则上应采用多层标准厂房进行生产。
第七条 开发区建设应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实施,对分期实施的,每期项目占地规模应根据实际入区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存在土地闲置问题的,按《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开发区建设应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向开发区集中。
第九条 开发区应统一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绿化设施,并按功能分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其中,绿地率不低于35%,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开发区规划用地总面积的7%,并禁止建设别墅。
第十条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并根据工业项目建设规模合理确定行政办公用房占用土地面积,其规模应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以内。
第十一条 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应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作适当修正,修正幅度不宜低于规定中的相应区域投资强度区域修正系数(见附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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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投资强度 │ 土地利用强度 │
│ │ (万元公顷,万元: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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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开发区 │ ≥3600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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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开发区 │ ≥2000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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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开发区 │ ≥700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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