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拟定的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主要控制指标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津政发[2004]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的技术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
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的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各级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水平,适应我市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为我市强制性技术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由项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两项指标构成(见附一)。
第三条 开发区新建工业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必须按照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确定合理的用地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用地面积超过行业用地定额指标的项目,原则上不批准用地。
必须严格控制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 工业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公用工程等设施和场地,其用地规模控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