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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控制指标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拟定的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主要控制指标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津政发[2004]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的技术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
         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的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各级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水平,适应我市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为我市强制性技术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由项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两项指标构成(见附一)。
  第三条 开发区新建工业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必须按照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确定合理的用地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用地面积超过行业用地定额指标的项目,原则上不批准用地。
  必须严格控制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 工业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公用工程等设施和场地,其用地规模控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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