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决定

  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齐抓共管的格局。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基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把消防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自防自救能力。继续深入组织好“119消防安全宣传日”、冬春季消防安全宣传周活动。公安消防部门应利用开放防灾救灾教育基地和消防站进行社会消防宣传,并建立消防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对各地消防情况和发生的重大消防事件进行定期公布。
  六、全面加强城镇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
  (一)落实消防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责成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认真落实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消防建设工作,夯实城镇消防安全基础。新、改、扩建工程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严格依法履行消防审核与验收手续,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
  (二)加快消防队站建设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盟市所在地应解决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的问题,无消防队的旗县市应组建专职消防队,到2008年底前,旗县市要彻底解决无消防队(站)的问题。
  (三)加强消防水源建设
  城建、供水等部门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完整可用。凡新建道路、新建小区、城市道路改造、自来水管网改造,均应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建设市政消火栓。各地在建设新城区和开发区时,消火栓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到2005年底前,各盟市所在地消火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到2010年底前,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消火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加快消防车辆和消防员防护装备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划拨专项经费,加快消防车辆和消防员防护装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配备标准及期限进行装备。到2008年底前,完成自治区防灾救灾训练指挥中心建设,满足当前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等特殊灾害事故灭火救援训练的需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