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紧紧依托社区居委会、社区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以及驻社区单位,大力推进社区消防工作,逐步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应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的总体工作计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农村牧区消防组织网络义务消防队,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应积极开展“消防示范村”、“消防五好户”评比活动,进一步夯实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基础。林区城镇要“家火”、“野火”一起防。
四、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建立消防工作奖惩机制
应坚持依法治火、依法管火,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各地区应按照依法治火的要求,尽快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考评办法。各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消防工作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督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适时组织消防工作督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实行挂牌公告制度。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完成消防工作责任状突出的盟市、旗县市区将予以奖励。对在消防工作中防范和灭火救援、抢险救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或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制不落实等原因,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根据
《消防法》及国务院、自治区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负有对消防工作的宣传和监督责任,应开辟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消防工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以及重特大火灾事故,要予以新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