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公安消防部门职能职责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好
《消防法》赋予的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职责,充分发挥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及时研究提出有关消防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同时完成好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应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认真落实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优化消防执法环境,积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消防服务。加强队伍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抓好执勤训练,开展科技练兵,实施科技强警,不断提高“灭大火、打恶仗、抢重险、救大灾”的能力。
二、强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
建立企事业单位、行业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行业,要明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将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指标分解落实到科室、车间、班组、岗位。建立单位消防工作例会制度,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消防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规范员工消防安全行为,消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火灾隐患。应保证消防安全工作投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积极改善消防设施。
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各类人员消防安全素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岗位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
要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制定从事消防职业各类人员的职业标准,并按照现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程序,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特殊消防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鉴定。经鉴定合格者颁发消防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消防人员上岗的凭证。已经在岗但未取得消防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培训和鉴定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今后,凡未取得消防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消防职业。
三、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小城镇和农村牧区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