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包括:
(一)盟(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项目申请书;
(三)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
(四)项目勘查许可证书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出具的矿权预留证明;
(五)拥有探矿权的投标人应提交按出资比例共享探矿权的承诺;
(六)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需提交合作协议;
(七)凡属配套投资的项目,应出具资金来源的证明和财政出资的承诺;
(八)按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安排实行专家评审、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交评标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和概算评审,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项目。通过评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要进入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库,并提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招投标委员会,以确定当年的中标项目和拟投资项目。拟投资项目在省级报刊上公示。财政部门根据中标结果和公示结果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下达的项目和资金计划,组织编写设计。项目经费按照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设计书,依据国家有关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预算标准核准。
第十七条 勘查项目设计要按照国家和有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写。主要内容包括:
地质工作程度、地质背景或成矿特征、工作部署、工作方法、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预期成果、保证措施及相关附图等内容。
第十八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项目设计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质量监控制度,严格按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勘查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项目施工。
第十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专项资金采用逐级拨付的方式。自治区直属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支付;属于盟市以下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盟市预算指标,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