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
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149号 2004年4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组织制定的《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有效使用地质矿产勘查资金,促进我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及勘查、地下水资源勘查和地质找矿综合研究项目以及国家安排需要自治区配套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地勘单位地勘经费安排、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安排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共同管理。主要包括:地质勘查项目投资指南的发布、项目申报受理、项目招标、项目和资金的审查和确定、项目设计审查、项目技术质量监督、项目预算审查、项目资金下达和支付、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项目决算审查、地质资料汇交、项目验收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