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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4.对以采代探的整治工作
  依法查处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以采代探、圈而不探、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的行为。
  5.煤炭资源的专项整治工作
  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精神,结合重点矿区整治工作,对矿区资源储量规模在一亿吨以上的大中型矿产地内的煤炭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属于下列情况的要予以关闭:
  (1)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四证不全的;
  (2)开采高硫、高灰煤炭的;
  (3)各类大中型煤矿的矿办小矿;
  (4)资源已经枯竭,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符合资源保护和环境要求的;
  (5)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而又拒不改正的。
  对持有已废止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一律按无证勘查开采查处。对其它矿区内的煤炭开采企业,也要进行清查整顿。凡四证不全、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不按批准的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以及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也要依法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做好此次整治工作。自治区维护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部署,对各盟市的工作予以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验收。各盟市维护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要认真履行保护资源,维护本地区正常和良好的矿业秩序的职责,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本地区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
  (二)严格采矿权审批程序,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
  矿业开发项目立项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经成立矿业开发项目审查委员会,矿业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采用盟市申报,矿业开发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式进行,盟市的立项申请必须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评审备案的勘查储量报告。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和公开竞争有偿出让制度,凡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停止无偿出让、转让、延续、变更矿业权,逐步解决矿业权使用“双轨制”问题。充分发挥市场配制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进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培育和规范我区的矿业权市场,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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