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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坚决取缔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对重点矿区、热点矿种、优势矿产等进行专项整治;整顿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机关审批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解决矿山布局和矿业权设置不合理问题;全面推进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矿业权市场建设。通过整顿和规范化管理,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配套法规,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法定条件、不按法定程序发证,越权发证,将大中型矿产地“化整为零”发证的要及时彻底纠正,该注销的予以注销,对矿业权设置不合理的问题,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妥善处理解决。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适应的勘查采矿行政许可制度。
  (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重点矿区整治工作
  重点矿区包括大中型矿产地和热点矿区。对矿区内的矿业权设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周边小矿分布情况、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占用及其地质资料完备程度、矿区内违法勘查开采和破坏浪费资源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和清理,切实解决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矿山布局不合理和资源保护问题。
  2.优势矿产整治工作
  开展对钨、锡、稀土等的专项整治工作。对钨矿开采企业生产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钨矿山企业是否有超额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生产和销售;是否将产品销售给无资质的收购单位等。如有上述违规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开展对锡、稀土开采企业开采条件和开采及选矿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要求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为优势矿产的宏观调控打下良好基础。
  3.非法转让整治工作
  坚决打击非法出租、转让采矿权和探矿权行为。凡采矿权人因合资、合作或兼并、联合、重组等改制导致企业资产产权变更,未按有关规定对采矿权价款进行处置,也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以承包勘查开采或“出租”以及其它形式名义,将矿山整体或部分转由他人勘查开采、经营,而坐收各种费用的;以承包勘查为名将探矿权擅自转由他人行使的,均属非法转让,要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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