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保障进城就业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财政要切实把进城农牧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财政预算。农牧业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监测、信息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部门负责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农牧民工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负责农牧民工教育培训和进城农牧民工的子女教育。义务教育阶段要本着“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公办学校解决为主”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农牧民子女入学,学费标准执行当地全日制公办义务教育中小学正常学生收费标准,家庭特别困难的农牧民子女要适当减免学费。输出地以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为重点,抓好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劳务输出活动的调度组织;输入地各城市人民政府重点抓好农牧民工进城就业、生活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各级财政要安排相应的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对受培训的农牧民给予一定的补贴,调动和组织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定向开展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十、搞活农畜产品流通
铁路部门要及时提供充足运力,对粮食运输优先安排计划,优先承运,优先装卸,优先挂运。进一步改善农畜产品流通环境,构建高效率的农畜产品“绿色通道”。对于拉运鲜活农畜产品的农用三轮、四轮车辆,在自治区境内过路过桥一律免费通行。对长途运输鲜活农畜产品的车辆,安排优先通行。减免农牧民和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组织自产自销农畜产品的市场管理费。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等文件精神,对农牧民自产自销和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销售的农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加快农畜产品出口的通关速度,农畜产品出口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的退免税政策,积极培育出口品牌,促进农畜产品出口创汇。
十一、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化肥生产的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加强对化肥出厂价和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流通环节的加价幅度,降低化肥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最终零售价格,真正让利给农民。加大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力度,整顿农资市场秩序,保证农资供应,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防止断档脱销和粮价过度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