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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
 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内政发[2004]32号 2004年4月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对新阶段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3月23日,国务院召开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进一步对抓好粮食生产和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做出了明确安排。为了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实现我区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幅度减免农业税
  为了调动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积极性,按照国务院要求,我区作为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之一,今年将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免征农业税。今年自治区在锡林郭勒盟先行免征农业税,具体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
  二、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
  在去年对东部四盟市种植玉米的农户进行补贴的基础上,把直补范围扩大到全区,直补品种由玉米扩大到玉米、小麦、水稻,补贴规模占粮食风险基金的比例由30%提高到44%。补贴资金必须坚持向粮食主产旗县倾斜,向种粮多的农民倾斜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财政和农牧业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对农民直补的具体实施方案,尽可能在春播之前兑现30%的补贴资金,6月底前全部到位。各地要建立直补公开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了稳步提高我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从全区国有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拿出20%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制定。
  四、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补贴
  为集中力量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促进种粮农民增收,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的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粮食主产区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补贴的农机具是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所需的农机。为了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落实到农民手中,补贴办法要实行购买招投标制、补贴集中支付制、受益公示制和管理监督制。同时对农牧民购买饲草料加工机具实行补贴,促进农区畜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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