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正确树立管理公路与经营公路的理念,努力降低公路运营管理成本。要进一步走向市场,适应市场,通过市场运作,优化资源配置。打破原来由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包办的格局,利用市场机制建立起公路交通多元投资体系。将企业管理理念引入交通行政管理之中,促使交通行业管理更为高效、灵活、富有应变力和创造力,降低公路运营管理成本。在加大“国家投资、地方集资、银行贷款、社会融资、利用外资”投融资效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在体制、机制上不断创新,实现多途径、多渠道筹融资。积极主动争取中央投入,拓宽政策性资金来源渠道。继续面向国内外市场,拓宽经营性资金来源渠道。
三、转让公路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
(九)加大国家和自治区以汽车养路费、车购税等投资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二级公路项目经营权的转让。盘活公路存量资产,拓宽筹资渠道,加快公路建设资金的周转,为公路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十)公路经营权转让年限,应坚持以投资预算回收期加上合理年限盈利期(合理年限盈利期一般不得超过投资预测回收期的50%)为基准,允许让利,最多不得超过30年。省道及以上等级公路经营权转让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盟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道及以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公路经营权的转让,应按国务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公路行业评估办法进行评估,严格审批程序。采取拍卖、询价竞标、协商和招投标方法择优选择受让方。公路经营权转让收入,首先用于偿还被转让公路建设贷款及国债,余额用于新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得将公路经营权转让的收益用于与公路建设无关的其它项目。自治区按投资分得的收入,仍属自治区的权益,由交通厅统筹安排公路建设项目。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十二)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加大公路建设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加快以政府投资为主向社会投资为主转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一规划、政策导向、依法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公路建设投资环境。
(十三)积极争取国家安排的车购税、国债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及其它国家财政性资金,用于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省际通道、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项目、县际公路、农村通达工程等项目建设。采取自治区养路费、公路建设项目营业税返还,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苏木乡镇投工投劳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强对国际金融组织、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力度,充足建设资金。鼓励区内外企业以独资、合资的方式参照BOT模式参与我区公路建设经营,实现多渠道融资。组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选择业绩良好的路段组建股份公司,尝试上市筹资或发行中长期公路建设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