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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3.部门领导职数的确定。部门领导一般配1正2副,个别综合部门可配1正3副,情况特殊的可配1正4副。合并(合署)单位的部门领导职数,在过渡期内可超现行标准多配1至2名,以后逐步消化。市直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配备技术领导职数。
  4.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确定。内设机构编制为5至7名的,配1正1副;编制为8名以上的,配1正2副。合并(合署)单位合并的内设机构以及实行“大处制”的处室领导职数,在过渡期内可按现行标准多配1名,以后逐步消化。
  5.党务领导职数和专职党务干部人员编制在本单位总的行政编制内安排,具体参照深组通〔2002〕80号文执行。
  (四)其他事项
  撤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设在深圳市大工业区的各分局,以及市环境保护局设在该区的环境保护办公室。市公安局设在该区的分局调整问题在深化公安体制改革中另行研究。现有各类执法队伍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仍由城市管理局承担外,其他执法队伍归并到政府相关部门,不再另设执法队伍,也不另搞综合执法。推进机关后勤化,现有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一律撤销。
  除本次改革涉及的政府部门外,其他市直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政法部门均应参照上述原则和要求,对原有“三定”方案进行调整。
  四、积极稳妥做好定岗定员和人员调整工作
  本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涉及政府机构以及职能的重新调整,行政编制及行政事务编制总量基本保持不变,不实行离岗退养政策。应本着以人为本、平稳过渡的原则,公务员从机关(含行政事务机构)调整到事业单位的,在过渡期内原有待遇保留不变,待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政策出台后再予调整。现有局、处领导在机构设置调整后,凡未能安排领导岗位的,全部改任为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不受非领导职数配备标准限制),如这些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退休,在改革中因改任而突破标准配备的局、处级非领导职数相应取消。机关人员定岗定员和调整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保证定岗定员和人员调整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五、尽快落实政府机构调整设置的相关事务
  (一)机关衔牌问题
  新设立、新组建和改变名称的机构,其衔牌按规定的标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作。改变名称的机构在本实施意见公布后即可挂牌;新设立及合并后新组建的机构在其“三定”方案批准后,应尽快对外挂牌运转。新机构挂牌运转后,原有机构停止履行职能。
  (二)新机构使用印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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