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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做好政府各部门定职能配置、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的“三定”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本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包括划入、划出、增加和转变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处室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总额及岗位设置情况;局(办)、处级领导职数;议事协调与临时机构的办事机构调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严格依照上级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科学合理设定。
  (一)关于职能配置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把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并由过去偏重于发展经济转向发展经济与社会管理并重,推进社会整体发展,积极构建服务型的责任政府。强化政府职能的公共性。大力提高政府部门的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意识。强化政府公共决策职能,加强政府行为的全局性和整体性。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全面推行部门预算。推进政府公共事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将能通过市场解决的公共服务以适当形式推向市场,政府尽可能地退出。将一些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交给行业协会和其他中介组织承担。将部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区、街道办事处或委托社区承担,完善社区的综合服务职能。
  职能配置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为保证政令畅通,参照中央、省有关部门的职能配置情况,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二是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项目调整或审批职能重新划分的,相应调整有关部门的职能。三是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事权,充分发挥区政府积极性、主动性。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规划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权应尽量下放给基层政府。
  (二)关于内设机构的设定
  规范层次和级别。正局级机构的内设机构按正处级建制;副局级机构的内设及下设机构按副处级建制。处以下原则上不设科。推行“大处制”。编制不足5名的不设内设机构。现有编制4名及以下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应予以撤并。
  (三)关于人员编制的设定
  1.部门人员编制的核定。根据部门职能配置、工作任务及实有人员情况对现有编制作适当精简。对职能增加后工作量增加不多的部门,一般不予增加编制;对职能划转的,要连人带编相应划转编制。
  2.雇员员额的配备。积极推行雇员制。离退休老干部服务岗位、工勤岗位、辅助管理岗位,以及少数专业性、技术性岗位可核定为雇员编制。离退休服务人员雇员编制按机关(含党务、后勤不独立的行政事务机构)离休干部10名配1名,退休干部30名配1名的比例配备。机关离退休干部特别多的单位,应低于这个标准配备。机关工勤雇员编制按行政编制的10—12%配备,市委大院和市民中心办公的单位按行政编制的10%配备,单独办公的单位按行政编制的12%以下配备。其他岗位雇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配备雇员编制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原有上述岗位在编人员待遇不变,新进人员一律实行雇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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