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离退休待遇按当地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执行,移交前离退休人员执行的离退休金标准低于移交后按当地事业单位离退休金标准的,执行新标准,差额部分铁路部门一次补贴3年;高于当地事业单位离退休金标准的按原标准计发。移交后离退休的人员,执行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管理。
6、铁路内部现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移交完成的次月,终止与铁路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关系,由铁路部门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金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家属医疗保险继续享受到移交当年年底。
7、普教学校移交后,辖区内的铁路职工子女享受地方同等的入学和择校待遇。
(四)经费补贴。
1、铁路部门对普教学校的补贴,以2003年经费为基数,给予3年补贴,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对地处偏远山区的普教学校可以适当放宽到5年,每年递减20%。过渡期结束后,由地方财政负担。
2、幼教园所原则上不予补贴,但对个别自负盈亏确有困难的,可按企业上年负担的经费差额由铁路部门给予一次性补贴。
3、对确有困难的医院,可按医院上年经费差额由铁路部门给予一次性补贴。
4、西安铁路运输学校、西安铁路人民警察学校的经费,属事业性开支,移交后,原由铁道部下拨学校的事业费,由铁道部商财政部拨付接收市财政。西安铁路职工大学和宝鸡铁路司机学校,比照普教学校的补贴办法办理。
5、经双方确认的铁路医教单位超编人员,由铁路部门给予一次性补贴。
6、省、市财政在划转学校教育事业费时,应增加相关市、区财政预算。核减或返还其上交的教育费附加。
(五)交接方式。
1、由西安铁路分局代表郑州铁路局、省经贸委代表陕西省人民政府签署框架性交接协议。
2、在省铁路医教单位移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主管铁路分局与相关市协商签署正式交接协议,办理资产、人员等划转手续。
3、医教单位移交地方后,如具备改制条件,在自愿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其进行改制,促进企业发展,减轻地方财政负担。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对地处偏远山区的医教单位职工的通勤票由铁路部门研究制定办法,延续使用。
2、安康分局在四川万源县区域内的一所学校,由安康铁路分局与有关市政府具体协商办理。
四、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