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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铁路系统在陕医教单位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幼教园所16所。
 (四)职工医院8所,其中三级甲等医院1所,二级甲等医院6所,二级乙等医院1所。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资产移交。
 1、将郑州铁路局在陕西区域内普教学校、专业学校、幼教园所、医院的全部资产(不含卫生所、保健站使用的土地和房产),全部无偿划转地方。
 2、移交后,如铁路沿线站点确需设立保健站、卫生所,其工作场所由铁路无偿提供。
 3、被移交医教单位的债权、债务在移交前由铁路部门负责核实处理,不良资产由各主管铁路分局商接收市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置。
 4、被移交单位的在建工程,由主管铁路分局继续负责建设,保证计划资金的投入和建筑质量,竣工验收后再全部移交。
 5、医教单位移交后,地方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保持医教队伍相对稳定,确保医疗和教学资源不流失。
 6、铁路医教单位与铁路部门有租赁(借用)行为的,经双方协商,完善有关条款,规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没有合同的如需继续使用,应在移交前补签合同。
 (二)人员移交。
 1、铁路医教单位的人员编制是在符合铁路医教服务特点及国家相关政策下形成的,移交过程中应尊重其历史和现状,当地政府按2003年7月31日在册人数整体接收,除在医教系统内调整外,凡在移交基准日以后调入的非本系统人员一律不予接收。
 2、铁路医教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随同医教单位一并移交。
 3、移交单位委托培养人员及已纳入当年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随所在移交单位一并移交。
 4、分局普教委人员,凡有教师职称或教师任职资格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先归队,随相关学校一并移交,其余人员由铁路系统自行消化。
 (三)人员待遇。
 1、地方政府应将医教单位列入事业单位序列,享受事业单位有关政策和待遇。
 2、接收方认可铁路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医教人员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格,按现状核实接收。对特殊问题,视其情况,妥善处理。
 3、铁路部门对移交单位的补贴,接收市和有关单位应专款专用,确保医教单位和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失。
 4、移交单位在职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参照同级、同类人员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套改后的标准低于原工资标准的,职工个人继续保持原发工资水平,超出部分在以后调资中冲抵。各移交单位超过套改后工资标准的部分,由铁路部门负担3年,一次性支付。如套改后的标准高于原标准的,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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