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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铁路系统在陕医教单位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铁路系统在
 陕医教单位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4]15号 2004年4月14日)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市人民政府,西安、安康铁路分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省经贸委《铁路系统在陕医教单位移交地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在移交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铁路系统在陕医教单位移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铁路系统在陕医教单位移交地方管理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经贸委)

  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按照陕西省经贸委、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陕经贸发〔2003〕242号)有关规定和铁道部《关于推进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做好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办〔2003〕117号)要求,以及《郑州铁路局在陕境内医教单位交接协议》所确定的原则,现就铁路系统在陕医教单位移交地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讲政治,顾大局的原则。做到平稳启动、稳健操作,确保国家资产和职工合法利益不受损失,确保铁路运输准点畅通、正常运行。
 (二)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医教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尊重铁路系统医教单位的历史,尊重陕西省的发展现状。
 (三)相互协商、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原则。路地双方要按照《教育法》和《职教法》等规定,积极做好学校、医院、幼教园所的移交工作,保证移交工作的圆满完成。
 (四)属地移交的原则。铁路医教单位按现状整建制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负责接收。
  二、移交范围
 郑州铁路局在陕普教学校、专业学校、幼教园所和医院。(详见附件)
 (一)普教学校31所,其中:中学14所,小学17所。
 (二)专业学校4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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