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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二)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三)户外广告使用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他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取得权属人的同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六)法律、法规及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七条 利用公共建筑物、公共构筑物及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其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者必须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但是以交通工具、橱窗、彩旗、条幅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由广告发布者在户外广告设置之日起三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者营业执照;(二)设置户外广告有关符合安全、环保的技术资料;(三)广告样稿或者效果图;(四)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场地示意图;(五)场地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同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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