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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商业广告:
  (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地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彩旗、条幅等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或者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设置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规划、市政园林、建设、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园林、建设、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和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政园林、建设、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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