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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八)按摩场所和设施不符合当地有关部门规定要求的;
  (八)违法经营的。
  第十九条 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每年定期按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对全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进行年审的必备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各类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按摩场所进行色情活动或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并由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收缴其《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五年内不得从事盲人保健按摩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下达前已经开业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进行资格审验,重新办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工商注册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无照(证)经营,由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章 保护与扶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民政及残联等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年审等费用的收取,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盲人个人从事保健按摩劳务免征营业税和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参照执行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减收相关工商管理费用。公安等部门减半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民政以及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协调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民政等相关部门应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及其它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保健按摩院所,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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