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因故停业、迁址、设立分支机构或终止经营,应到工商等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报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凡因故终止营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工商及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收回相应证照。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第
十一条精神: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每年度对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进行年审,年审合格方可继续经营。凡年审不合格者,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吊销其《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年审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止。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报告表一式三份;
(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盲人、非盲人按摩人员、管理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场地租赁合同书或场地使用证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不合格:
(一)聘用盲人按摩人员低于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比例的;
(二)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的;
(三)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营业地址与《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上地址不相符的;
(四)出租、出借或转让《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的;
(五)歧视盲人按摩人员或有意压低盲人按摩人员工资的;
(六)未按规定收费,任意抬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造成恶性竞争的;
(七)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备或未真正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