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固定的、开放可视的经营场所,其营业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应设按摩床位三张以上。经营者能提供出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经营场地的合同,以及区(市)县残联开具的场地调查证明;
(二)按摩床位要开放、被褥枕巾要清洁卫生,设有卫生间和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消防设施;
(三)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的盲人按摩人员比例应不低于80%;
(四)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名称中必须冠有“盲人保健按摩”等字样,名称统一为“成都市××盲人按摩保健按摩院(所)”。
(五)从业的保健按摩人员应持有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证件。
(六)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向所在地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先报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批准,发给成都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再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依法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审查核准,申领到《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营业。
第十条 取得《营业执照》后进行营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须到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证,不准无照经营和无证上岗。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由中国盲人按摩中心统一印制,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核发。
第十三条 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将全市所有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残疾人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编号、从业单位名称以及工作表现、违纪记录等资料输入电脑,实行电脑化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民政及残联等部门应指导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一证一点亮证经营,严禁一证多点,严禁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严禁无照经营,无证上岗,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