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关于印发《成都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残联、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现将《成都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民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对保健按摩的需求和广大盲人服务社会的愿望,进一步加强成都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市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以及国家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四川省盲人按摩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川卫发[1997]05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以盲人(包括低视力者,下同)为主的各种形式的保健按摩业(不包括盲人医疗按摩机构)。
第三条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盲人保健按摩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日常工作由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市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服务和管理,负责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指导和组织盲人保健按摩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实施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