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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
 (成府发[2002]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优良传统,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从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出发,切实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制定并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一、本政策享受对象是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残疾人。
  二、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密切配合,依法行政。
  三、企事业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下岗、辞退、除名、开除等决定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一般不宜安排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民政部门对城镇、农村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四、教育部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包括随残疾人父亲在城市生活的子女)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市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分数标准的残疾考生。
  五、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医院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取药四优先。
  六、为减免农村残疾人的负担,凡被确定为贫困户的残疾人家庭应缴纳农业税的,可视其家庭的生活情况及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情况给予“农业税社会减免”照顾,征收办法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七、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市属非商业性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等公共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同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八、盲人凭《残疾人证》或《免费乘车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送;残疾人乘车时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使用市内收费公共厕所凭《残疾人证》予以免费。残疾人专用车在(指定)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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