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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给予农村残疾人农业税减免照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给予农村残疾人农业税减免照顾的通知
(成办函[2003]121号)


  2002年9月28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成府发[2002]60号),其中第六条规定:“减轻农村残疾人的负担,凡被确定为贫困户的残疾人家庭应缴纳农业税的,可视其家庭生活情况及残疾人劳动能力情况给予农业税社会减免照顾”。文件出台后,绝大多数地方都能按照文件要求,落实文件精神,但也有少数地方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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