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我市在卫生、民政、残联等系统已初步形成了一支康复人员专业队伍,各级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各类康复专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其康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增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力量。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特别对残联系统从事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应纳入相应的技术职称评定;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提高专业康复工作者水平。
(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氰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积极开展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减轻和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康复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残疾人日益增长的迫切需求。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作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各区(市)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卫生、民政、财政、教育、公安、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