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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西城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区工会《关于加强西城区建筑行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4、总承包企业每月25日前,将工地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情况以及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书面报区建委备案。
  (二)加强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1、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必须使用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规范文本,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强行附加其它条款。
  2、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未与劳务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各总承包企业要将农民工劳动合同花名册及时报送工地所在街道劳动科备案。
  (三)加强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规范管理
  1、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建筑业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农民工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至少每月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工资发放可以采取月支付基本工资、季结算剩余工资方式。支付形式可实行“工资卡”制度,即建筑业企业为农民工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3、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4、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因非法分包、发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引发拖欠工资的问题,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5、建立建筑业企业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建筑业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急保障。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6、建筑业企业违反《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的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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