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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于2004年3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4年3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2004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绒、精液、胚胎、生鲜乳、蛋以及未经熟制的肉、脂、脏器、血液和头、蹄、尾、骨等。
  第四条 动物防疫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及时扑灭的方针,坚持强制免疫和自主免疫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乡(镇)、村级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乡(镇)派驻防疫监督机构或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卫生、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动物防疫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加强对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体系,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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