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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20分。
  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20分。
  对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5分。
  2.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可降10分;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考生,总分可降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总分可降20分;
  4.对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10分;
  5.对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女无儿户的女儿考生,总分降10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的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加1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获得者,加10分(本条款所指的对象以教育部公布的具有保送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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