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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在认真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下半年将在全区范围内逐步推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城市,要认真清理行政执法队伍,对现有的行政执法队伍加以归并,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理文化市场、交通运输、资源环境、农业等领域的部门,要对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归并,组建部门内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较轻的部门,也应将分散在机关内设机构以及下属事业单位的监督处罚职能调整归并到其中一个内设机构承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要参照设置行政机构的审批程序办理。新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从严从紧的要求,进行精简、压缩。
  (三)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原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防止职责交叉。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在实施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相对分开的基础上,调整归并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使用相同或相近技术设备、手段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检疫机构,要尽量合并,以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发挥技术优势。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如有关部门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行政执法机构自身建设。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综合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在归并行政执法机构时,不能简单合并现有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对原行政执法机构中不符合录用标准和条件,不予录用的其他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尽快适应履行新职能的需要。要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六)各地要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法制办、编办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研究和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和指导各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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