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清理整顿、调整归并行政执法机构,明确其性质、地位和职能,建立和完善体现行政执法特点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执法水平。
4.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政执法单位的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三、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范围和条件
全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首先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进,要创造条件,在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它适合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逐步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主要包括:市容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新闻出版管理、文物管理、体育管理、旅游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农业管理包括种子化肥、畜牧、水产、农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二)调整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应当符合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机构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明确,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可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要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执法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其所有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