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才培养政策。对进入人才小高地的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用“送出去”或“请进来”的方式,加大小高地人才的培养力度。
10、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拥有更大的分配自主权。企业和非财政拨款单位可自主确定分配机制和分配方式,可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制、协议工资制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全额拨款外),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时给予倾斜。实行重大科研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项目完成后,剩余的经费,属于国家资助的,经归口部门批准后,可留给项目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属于自治区资助的,可由其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研究或奖励参与项目研究的有功人员。承担自治区科研项目的财政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从自治区资助的项目经费支付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其中差额拨款单位可从项目经费支付工资中事业费没有足额安排的部分,自收自支单位可从项目经费足额支付工资。实行特殊津贴制度,其津贴开支,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属于单位自行决定的,由单位解决。推行兼职兼薪制度,实现人才资源共享。鼓励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为有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重要人才、特殊人才建立补充保险或实行政府投保。
11、管理政策。人才小高地实行灵活的管理制度,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自主配置人才资源。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人才,有空编的允许自主引进,满编的允许先进后出。可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结构比例限制;小高地的人才来去自由,不受身份、地域限制,鼓励采取柔性方式引才引智。
12、政府公共服务政策。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革审批制度,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人才小高地建设的有关事项特事特办、限时办理,为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和各类人才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四、加强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13、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指导下,由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负责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的申报、论证、评估、指导、审核和监督等工作。